出租汽車證難獲批 5Uber司機質疑限制違憲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9/12 15:04

最後更新: 2016/09/1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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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8月放蛇首次拘捕7名Uber司機,控以載客取酬等罪,其中兩人早前認罪,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年。餘下5名被告均不認罪,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法律爭議,辯方指本案被告如要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規定,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不可能成功獲批,而相關限制與《基本法》33條指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有所違背。

辯方指,私家車司機如要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須滿足於指定地點經營、不可招徠顧客及車內不得裝有任何容許司機藉無綫電收發訊息的設備等要求,故他們根本不可能成功申請相關許可證。

辯方又透露,相關被告知道Uber有購買保險,惟相關保險公司並非本港指定的公司。